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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10倍杠杆 戏里戏外,怎么算“操纵证券市场”

发布日期:2024-07-29 22:06    点击次数:140

  近期,电视剧《城中之城》的热映引发了很多观众对相关话题的关注。该剧以深茂银行分行行长戴其业卷入民族企业嘉祥实业与国际资本之间的金融争端开局,向我们讲述了两代金融人在金融风暴中的抉择与挣扎,也向我们展现出了一个广阔而真实的金融世界。

  剧中新闻播报“目前期货市场原材料价格已经一路飙升,一些境外金融机构开始做空该领域的几家行业巨头。嘉祥实业在美股股价,已经连续数个交易日大幅下跌。”

  境外金融机构是如何“做空”嘉祥实业的?

  这种“做空”行为会引发何种法律后果?

  围绕相关问题,

  《》记者采访了北京金融法院等专家。

  “做空”的概念

  媒体和大众所称的“做空”,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策略,是指在看跌特定资产价格的情况下进行的资产或相关衍生品交易行为,通过将现有资产或借入资产卖出再买进偿还的方式对冲风险或赚取价差。

  “恶意做空”则指以推动特定资产价格下跌为目的而进行的旨在影响该资产价格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剧中嘉祥实业所遭遇的可能是境外金融机构对其美股股票的“恶意做空”。

  “恶意做空”的方式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恶意做空”与《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为相近。剧中没有对境外金融机构如何做空嘉祥实业进行交代,我们可以从《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推定其可能采取的操纵行为:

  1. 单个金融机构或者多个金融机构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卖出嘉祥实业股票或相关期权、指数基金,这种做空方式主要包括融券做空、期权做空和ETF做空。

  (1)融券做空。在判断上市公司股价有下跌趋势的情况下,投资者向券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保证金和利息,借入股票后将股票卖出,在股票价格下跌后,再从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还给券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赚取差价。

  (2)期权做空。美国股票市场上很多企业的股票都有相应的期权,期限有一个月、两个月、一年等。看跌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用较小的资金(期权费)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看跌期权后,在未来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数量向看跌期权的卖出者卖出该股票,以获取期权实现时从市场买入股票和向期权卖出者卖出股票之间的差价;或者因股票价格下跌导致卖出期权费上涨时,直接卖掉期权,以赚取前后期权费的差价。

  (3)ETF做空。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开放式基金,代表一篮子股票的所有权,可以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一篮子股票对应的指数基本一致。投资者买入做空ETF如同做空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当股价下跌时,做空ETF的价值会上升,投资者便可从中获利。

  2. 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低于市场价格的证券交易,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低于市场价格的证券交易,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低价卖单,以影响市场供需平衡和投资者情绪,进而拉低嘉祥实业股价。

  “恶意做空”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的,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还可能会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在民事责任方面,《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该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戏里”到“戏外”

  跳出热播剧,现实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不鲜见。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杨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某某和A公司董事长孟某某为避免A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导致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延迟发布利空信息,积极披露利好信息,同时控制A公司二股东胡某某增持A公司股票,以操纵A公司股价,后连续、集中、高位减持A公司股票。证监会对孟某某和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孟某某、杨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并对二人分别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三年市场禁入措施。杨某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配资10倍杠杆,操纵市场“恶意做空”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